延伸閱讀:《酒店上班要帶證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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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這篇文章有點長,但是很重要,酒店上班的姐妹一定要看完。並且把這支電話號碼輸入在手機02-2394-3644警政署督察室,以防萬一。
台灣在很久以前的戒嚴時期警備總部(簡稱警總)是負責治安工作的最高單位,那時候連警察都怕警備總部,在那個時代處理治安事件沒有甚麼程序正義,也缺乏民權觀念,所以偶有所聞冤獄事件。
台灣現在已經是完全解嚴的民主法治社會,維護治安、預防犯罪的工作已經完全由警政單位負責,軍人完全不得干涉了。
警察雖然有「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」的職責,但是並沒有無限上綱的權利,並不是看誰不順眼就能夠隨便要誰出示證件臨檢。警察臨檢必須要看時間(晚上10點到凌晨)還有地點,(特殊地點,如酒店或娛樂場所,或者經常發生刑案,打架鬧事的地方。)還有客觀上看起來有合理的懷疑。
如果是騎乘交通工具,那不論時間、地點警察都有權臨檢的,(因為廣義來講,交通工具就是一項危險的的東西。)可是當警察攔下妳的交通工具後,從客觀上並不能懷疑妳有什麼問題,(譬如聞到酒味,或者看你神智不清等等。)也是不能進一步隨便搜身,也沒有權力無故要求妳打開車箱的,警察在做進一步動作的時候,如果不是現行犯,必須清楚的告訴妳權利跟義務,讓妳同意,否則那位警察可是會倒楣的,因為他違憲了,侵犯人權!
所以姐妹們在酒店上班的時候遇到臨檢不必大驚小怪,妳只要一切都合法,沒有攜帶違禁品,沒有被通緝中,沒有違法行為,能提出合法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證件就一切沒事,更不會有所謂的紀錄,或是案底。(前科)
有些酒店小姐傻傻的以為警察臨檢拿證件去是登記什麼?那不是登記妳在酒店上班,只是用手提電腦查查看妳是不是被通緝或者是失蹤人口。張姐順便在這裡提醒所有酒店小姐,為了省麻煩,妳每天去酒店上班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隨身攜帶身分證。
張姐請我們家強哥在網路上GOOGLE正確的被臨檢時的常識,酒店上班的姐妹有空要看一看,以備不時之需:
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,你可以保障自身權益:
狀況(1):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,要求拿出身分證件…
做法:配合路檢,拿出駕照、行照給員警看。如果未帶駕行照,再把身分證拿出來。
狀況(2):員警要求下車,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…
做法:告知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,沒有理由配合,可駕車離去。
狀況(3):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…
做法:請員警提出檢視理由,如果員警仍認為有必要檢視,則配合檢視,並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。
狀況(4):員警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…
做法: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。如果員警執意不肯,記下背章號碼,然後直接撥110報案。
狀況(5):步行時,遇到警察臨檢,且未帶身分證…
做法:向員警告知姓名、身分證號碼、家中電話,讓員警查證。
狀況(6):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…
做法:當面拒絕,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,大多數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禁品或不是深夜遊蕩,多半不會刁難。
狀況(7):投宿賓館或到酒店場所,遇到警察臨檢…
做法:在賓館等場所服務人員協助下,配合查驗身份;員警敲門時,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,以及說明臨檢的用意。
狀況(8):合法賓館、酒店、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,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…
做法:向員警查明臨檢的理由,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。
狀況(9):長期投宿賓館的客人遇到警察臨檢…
做法:要求出示搜索票,否則可以不予回應。
狀況(10):攔車盤查酒測,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…
做法: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,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。如員警仍要求酒測,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,還是必須配合吹氣。
狀況(11):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…
做法: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,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,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。
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,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,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,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。對於警察的臨檢,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,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,拒絕臨檢警方可以『妨礙公務』罪名加以逮捕。不過在臨檢時,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,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,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,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。
根據『警察勤務條例』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,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、所有物進行搜查,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,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。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『假臨檢之名,行搜索之實』。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,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,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,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。因此,遇到『臨檢盤查』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:
一、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。
二、不能進入搜索範圍,包括對身體、所有物、住所的搜索,都是臨檢範圍之外,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。
此外,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,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『反臨檢』,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,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。
如果不幸碰上態度惡劣,存心找麻煩的警察,千萬不要跟他吵,只要拿起手機,撥打02-2394-3644警政署督察室。
(節錄自http://www.rclaw.com.tw/SwTextDetail.asp?Gid=4358)
張姐最後分享二點法律小常識:
一,酒店是公共場所(註)警察可以因需要臨檢,但是警察是不能隨便到妳家(私人場所)臨檢的,除非有檢察官開立的搜索票,(那叫搜索,不是臨檢了。)或者不得不立即處理的危急狀況。
二,前科(案底)是要經過法院三審定讞(微罪、輕罪一、二審就可以了。)才會有前科的,有前科之後在檢警政單位是公開的,相關單位很容易查得到,但是現在有個資法,所以不是隨便人都能查得到。
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(簡稱社維法)前三次,警政單位存檔保留三年,三年之內沒有再犯就不會存檔,違反社違法的紀錄只有警務單位可以查得到的,其他單位不能任意查閱,如果有洩漏出去被非相關單位知道,那也是違法的。
註:「公共場所」比較精準一點的說法是,提供場所給不特定人士來往或使用的地方。
喝酒請勿開車,未滿18請勿飲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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